文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文法学院 时间:2025-01-02 16:51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院部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关于印发<郑州航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文法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院长(主任)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参与研究决定院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文法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对其议事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承担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

第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决议、决定的措施方案;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工作总结等;

(三)经学院党委会审核把关,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本单位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事项;

(四)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

(六)本单位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教职工年度考核、师生的奖励奖项荣誉称号推荐人选(党内荣誉除外)、师德师风建设等;

(七)学院经费预算与管理,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绩效工资分配等;

(八)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与调整等;

(九)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处置等;

(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绩效分配、职称评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研究前需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意见,认真听取师生的意见反馈,特别是征求主要受众群体和党代表的意见。

(十一)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会议议题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议定。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要定期沟通交流,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七条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八条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听取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九条会议坚持三类事项不上会原则,一是违规违纪事项不上会;二是与上级精神和要求相冲突的事项不上会,党政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事项不上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会议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记录。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安排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以党务为主的由书记主持,以行政为主的由院长主持,综合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十二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参会人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需要表态的事项要依次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传达至师生员工,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主人签阅。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按期归档。

第十五条 会后要及时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会议成员应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全体教职工团结,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十九条校纪委、学院纪委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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