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二级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二级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郑州航院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要抓好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党对高校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落到实处。
第三条文法学院党委是文法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与本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文法学院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和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主体责任的计划、制度、具体措施等。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思想动态。
(五)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前,由学院党委会先行研究,把好政治关。
(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前,由学院党委会先行研究,研究前需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意见,认真听取师生的意见反馈,特别是征求主要受众群体和党代表的意见。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推荐、提名人选以及本单位教研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八)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等工作。
(九)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党内奖惩、党建经费使用、党务公开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议题
第五条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其他委员可会前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与学院党委书记协商后确定。学院党委书记审定的议题,会前一般应与行政正职进行沟通酝酿,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的,须经学院党委书记允许后方予以安排。
第七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八条会议坚持三类事项不上会原则,一是违规违纪事项不上会;二是与上级精神和要求相冲突的事项不上会,党政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事项不上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非党员的院部行政领导列席会议,院部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视情况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安排党支部书记代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如遇紧急或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在研究讨论事项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
第十三条参会委员应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需要表态的事项必须依次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会议要安排专人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党委书记签阅。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按期归档。
第十五条会后要及时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未参会委员没有表决权,也可以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六条会议的相关决定和决议,需要向校党委汇报或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的,应及时汇报或传达。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好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要及时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学院纪委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文法学院党委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