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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18 20:39 点击数:

 

为落实《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2017]4号)的规定,实现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公正性、客观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原则;

(二)坚持个人申请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原则。

二、组织与领导

文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党委领导实施。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开展认定工作。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相关认定办法,组织和指导年级工作小组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审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

(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年级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确定初步名单等。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一年级)、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成。其中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在年级内选举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担任年级评议小组成员。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以宿舍为单位选代表为宜)。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至少为五个工作日。

三、种类及名额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比较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20%,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比例各不超过该班学生总数的5%。

特别困难学生指的是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建档立卡学生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需出具建档立卡证明)。

比较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基本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一般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四、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文法学院在册学生;

2、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3、有材料和其他证据表明确属经济困难者;

4、在校基本生活消费低于学生平均水平。

(二)优先条件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4、单亲且父母丧失经济来源。

5、低保户家庭。

6、城市家庭父母失业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7、因学致贫,家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负担学费。

8、家庭直系亲属导致因病致贫。

9、其他原因致贫。

以上情况需提供实证材料,详细评分细则见附件一。

五、认定程序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和在线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的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同时,如有其他困难情况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包括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死亡证明、伤残证明),以及家庭突遭变故的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审查申请资格。

(三)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认定工作会议,初步确定本年级经济困难学生,并将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文法学院网站和宣传展板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及时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逾期不受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学生。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年级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报院领导小组审批。

(五)将认定名单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学校最终认定为准,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细则见附件二。

六、本办法从2020-2021学年开始施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文法学院党委。

附件一

文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分细则

每名参评同学基础分为60分,满足以下条件需提供实证材料,可重复加分,分值无上限,各项评分细则如下:

1、 孤残学生:

孤儿学生:20分,亲属伤残证:一级10分,二级9分,三级8分,四级7分,五级6分,六级5分,七级4分,八级3分,九级2分,十级1分。

2、 烈士子女:10分

3、单亲且父母丧失经济来源:1-5分酌情加分

4、低保户家庭:

与低保户在一个户口本:4分,与低保户不在一个户口本:2分

5、城市家庭父母失业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父母一方失业2分,父母双方失业4分

6、因学致贫,家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负担学费:

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负担学费的学生,1-5分酌情加分

7、家庭直系亲属导致因病致贫

直系亲属近两年因病或意外花费5-10万元,3分;10万-20万元,6分;20万以上,9分。

8、其他原因致贫:1-5分酌情加分

以上情况需提供实证材料。

附件二

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予取消:

1、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资格。

3、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4、有铺张浪费不良生活习惯、沉迷网络和在外租房等情况者。

(二)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份。

(三)学院应将每年认定的困难生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四)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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