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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 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尚福星 时间:2020-10-14 11:16 点击数:

为规范文法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评定办法》、《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参评对象为文法学院在册学生。其中,大一学生只参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原则上为大三学生。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校内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国家助学金与各类奖学金可以兼得。

(三)校内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以鼓励先进为宗旨,综合考察学习成绩和综合量化成绩。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资助困难学生和综合考核相结合原则,同等条件下的评选顺序为:(1)在册特困生;(2)在册一般困难生;(3)学生综合量化成绩排序;(4)某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者。

三、组织与领导

文法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评定的评定由学院党委实施。学院成立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具体开展评定工作。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系评选工作,制定学院评选政策,指导工作小组开展落实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和教学秘书组成。

(二)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年级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的初评工作,主要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班级民主测评,确定各类奖项初步名单等。

工作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成员由辅导员、辅导员助理、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监督小组主要职责:监督工作小组的评选工作,接受有关评选问题的反映;解释政策;调查处理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监督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资助专员、学生代表组成。

四、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满足《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评定办法》基本条件;

2、在校期间的综合量化考核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

3、评选学年课程考试无不及格情况;

4、评选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体育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5、在校期间个人无校、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记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满足《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评定办法》基本条件;

2、为评选学年内在册经济困难生;

3、评选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5%;

4、评选学年课程考试无不及格情况;

5、评选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体育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6、评选学年个人无校、院通报批评记录,且无纪律处分记录。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满足《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评定办法》基本条件;

2、原则上为评选学年在册经济困难生或突遭家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3、学习努力上进,评选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门次在4门(含4门)以下;

4、评选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体育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5、评选学年个人无纪律处分记录。

(四)校内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本年级本专业综合量化成绩排名,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评定。参评学生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评选学年课程无不及格情况。

(2)评选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体育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3)评选学年个人无校、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记录。

2、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参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参评类别和理由。

(二)初评

各年级评选小组应专门召开会议,按照有关原则和程序确定候选人人选,并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天。

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年级工作小组反映(逾期不受理),年级工作小组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学生。

(三)终评和存档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年级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报院领导小组审批,交院学生办公室存档。

(四)上报

将评选名单上报学生处。

六、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相关当事人荣誉称号外,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从2019-2020学年开始施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文法学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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